多次以借打电话为名拿走手机 两被告人因盗窃被判徒刑罚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4:00:00  评论(/)

两人多次出没长途汽车站候车厅,以打电话为名借用他人手机进而携机消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3356元的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3000余元。

次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亢某不备之机,将其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2000余元。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邓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1940元的OPPOR9手机一部盗走。同日12时许,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上述地点,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聂某不备之机,将其VivoX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800元。

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再次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孙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4424元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盗走。

同日,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当场查获被害人孙某所有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孙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5部手机中经鉴定的手机价值共计972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除被害人孙某之外的四名被害人的损失至今未予弥补,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罚金   徒刑   手机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