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高通诉讼升级 苹果的命运将会何去何从?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4-06 11:44:13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苹果和高通的官司一直打得火热,胜负还为知之。高通指控苹果提供虚假信息形成垄断,到底真相是否属实?苹果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将亲自出庭作证,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据悉,此前高通指控苹果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多个国家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库克将出庭为苹果作证。
今年1月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指控高通公司违反FTC法案,为确保公司在智能手机LTE芯片市场的主导地位,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了反竞争策略并滥用其专利组合权。6月份,法官裁定高通公司将面临反垄断诉讼。
高通此前要求苹果为在iOS设备使用的LTE芯片支付费用,因此被欧洲反垄断监管机构罚款12亿美元。而在韩国,监管机构也对高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高通被罚款1.03万亿韩元,约合9.02亿美元。
自从2017年苹果公司指控高通对“与其无关的技术”收取不公平的专利费,并要求高通公司支付10亿美元的巨额诉讼后,高通和苹果就陷入了不断升级的司法诉讼中。

在诉讼过程中中,苹果以及苹果设备供应商已经停止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用,苹果一直认为,高通公司以iPhone全部价值衡量收取专利费用过高。但高通公司表示,其技术是“每部iPhone的核心”。
在苹果诉讼之后,高通提起反诉,指控苹果违反许可协议,做出虚假陈述,并鼓动当地监管机构对高通进行监管攻击。
高通公司此后一直在寻求在美国出台针对某些型号iPhone的销售禁令,并试图禁止向中国销售iPhone,苹果则通过进一步的专利侵权诉讼进行报复。
鉴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纠纷不断升级,有传言称苹果正考虑从其未来设备中淘汰高通芯片,转而采用英特尔和联发科芯片。

高通诉魅族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驳回魅族诉讼请求
【高通于6月2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控告魅族公司,称其侵犯其3G和4G专利需赔偿5.2亿人民币;6月28日下午,魅族召开沟通会,李楠表示专利谈判是黑盒子。7月1日,高通已在中国对魅族提起了17项新的诉讼。此前,两家公司未能达成专利授权协议,而中国是高通最大的市场。10月,高通宣布,向美国、德国和法国地区起诉魅族公司侵犯专利。魅族不服原判,提起诉讼,欲将案件迁移回广东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摩尔豪斯大道5775号因。法定代表人:JohnScott,副总裁兼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朱丽莉。上诉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魅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魅之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珠海魅族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第一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地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即广东省珠海市;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由上诉人制造,也无证据证明上海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且本案案由及主要争议的事实均与上诉人珠海魅族公司有直接关联,与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公司没有直接关联,为了更有利于案件证据的调取及案件事实的查明,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为上海市,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是珠海魅族公司,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多份公证书作为被控侵权产品在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进行销售的初步证据,上海魅之族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开具了《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控侵权产品显示生产者为珠海魅族公司。被上诉人据此以珠海魅族公司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上海魅之族公司涉嫌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因上海魅之族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为了更有利于案件证据的调取及案件事实的查明,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徐卓斌
代理审判员孔立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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