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囚犯,从来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这需要跟犯人长期在一起。这样的日子,难免有些辛苦乏味。尤其是清朝的狱卒。他们不仅工作辛苦,待遇地位也非常低。
清朝的时候,狱卒属于监狱里的差役,属于衙役的群体。虽然是个稳定的工作,但狱卒每年的收入最高不过12两白银,最低可能只有二、三两白银之间。
按照清朝时的物价,这笔收入,仅能勉强维持一家老小的日常生计。为防止扰民,清朝规定包括狱卒在内的所有衙役,不允许私自离开衙门。
如果有事要出去,需要得到批准。所以,狱卒们想在外面做一份副业,往往也不是那么容易。
而且,狱卒的地位并不算高。作为看管监狱人的人,很难得到百姓的亲近。这些人基本又没什么文化,士大夫官员也不屑于跟他们为伍。即便招揽为心腹亲信,也极少有官员愿意把狱卒看成同一身份的人。在科举上,狱卒的子嗣也会受到限制。
可即便这样,清朝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想要担任狱卒。甚至经常出现父子先后担任狱卒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因为狱卒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更在于狱卒可以依靠自己的位置和身份,敛取大量财货。
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则是跟清朝,乃至于过去数千年历史中,监狱内部的种种漏洞导致的。过去的时候,很多朝代都没有完整的监狱法律。
虽然中国在两千多年前的经典《法经》,就有关于监狱法律的记载。清朝的《提牢备考》、《大清律例》中,也有很多关于监狱法律的记载。但它们都分散在不同条款中,经常前后矛盾。
比如说,清朝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监狱审理案件时,不能滥用刑罚,并为此推出很多硬性规定。刑罚时,施行人员使用的刑具规格、刑罚的次数,都有严格的限制。
按照清朝法律的规定,地方州县中,如果是自行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能使用夹棍拷问,除非是重大案件中的主犯和相关牵连人员,以及查明证据却不愿意招供的嫌疑犯,可以用夹棍刑讯拷问。
每次使用的时候,对于使用的人员、案件、次数,都要有详细的记载,以备将来的查询。但是,清朝法律中又有另一条规定:“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论。”
这条法律的出现,实际上是公开变相允许滥用刑罚。对于狱卒来说,就给了他们更大的活动空间。那些被送进监狱的人,如果想在刑罚过程中活命,贿赂狱卒,就成了一种常用手段。
清朝的法律规定跟实际执行之间,也有非常大的差异。按照清朝规定,对于犯人要:“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锁枷常洗涤,席荐常铺置,夏备良浆,冬设暖床,疾病给医药。”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犯人其实可以享受不错的待遇。但是,狱卒们为了逼迫犯人交钱,常常会给他们一个污浊不堪,冬凉夏暖的环境。无论是朝廷中央常设的“刑部狱”“御史台狱”等正式监狱,或者是用来监禁临时嫌犯的“班房”。糟糕的环境,让清朝监狱中犯人的死亡率极高。
光绪年间,四川监生陈乐生曾记载,当时四川每年在监牢中死亡的人数达到每年六、七千人,安徽也有三、四千人,全国则有数万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
犯人不仅面临糟糕的监狱环境,还有不可知的囚禁期。原本有罪关押,无罪释放是正常的道理。可是在清朝的时候,很多犯人的释放期可能被无限拖延。根据档案记载,乾隆十七年时,监狱里仍有康熙年间被羁押的人犯没有被释放。这些人的性命,全都攥在狱卒等人手中。
而且,清朝的时候,地方差役的收入,需要由地方官支出。朝廷给知县、知府、总督、巡抚等地方主事官的职权,又是审案刑名一把抓,监狱本身也没有太大的权力。
狱卒们自然以官员马首是瞻。即便地方官有心要整治狱卒,往往也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地方官要处理事务,很多要依靠这些衙役完成。
狱卒周围,又有讼师、恶霸、地保等人。他们结成一个牢固的利益团体。这些人大多有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造成了狱卒们在监狱内无法无天。
被送进监狱的人为了保全自己,势必要自保,用贿赂的办法,希望可以逃脱牢狱性命之灾。而狱卒们也靠着法律之外的权力,大肆敛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