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为积极倡树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加强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进一步构建和谐执法关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决定探索推行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梳理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局属各单位在执行中把握好三个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普法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增强守法意识;坚持行政处罚与指导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示、示范、引导、规劝、约谈、建议等方式,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发现、防范违法经营苗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中注意把握情况,做到宽严相济,对涉及重点领域安全的、关系重大社会影响的、主观过错明显的、违法情节较重的、造成危害后果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
对行政相对人适用《免罚清单》时,要准确把握适用情形,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单位按法定程序经过案件初查或立案调查,事实认定清楚并确认符合免罚情形,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依法做出免罚和责令整改决定。执法单位做出免罚决定的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行政相对人名下,对免于处罚后又“明知再犯”的,不再适用本文规定。
漯河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四)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四)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五)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六)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八)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变更登记后及时变更登记的;
(二十)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后及时停止的;
(二十四)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送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