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wbtt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05-10 11:45:18  评论(/)

​​一起赡养纠纷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义务,而且常年在外务工。了解到被执行人返乡过年的信息,当地便民诉讼联络员向重庆黔江区法院反映了该情况,并陪同法官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劝导。被执行人由最初的不愿履行到后来当场兑现完毕,使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是重庆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


5月9日,重庆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加强和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的情况。

重庆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重庆高院制定《指导意见》,意在加强和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达到以下目的:


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促进涉执纠纷源头化解;


实现执行工作公开透明;


推进案件执行集约高效。


目前,重庆已确定23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法院,根据办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引入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或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辅助事务。其中,黔江法院在查人找物、纠纷化解、行为执行等方面,以建立“执行事务联络员,推动案件办理”为主题开展专项试点;涪陵法院在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方面,以“司法执行协同治理”为主题开展专项试点。


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相关情况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相关情况



《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的具体范围,即人民法院以外参与执行工作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由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社会力量、承担人民法院委托办理执行辅助工作的社会力量两部分组成。前者加入到案件执行中,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完成有关执行事务,后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辅助工作。


“简单来说,社会力量主要有三类。”苏福介绍,一类是与法院联动的单位,包括市场监管、民政、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第二类是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单位,包括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司法评估机构等。第三类是特定情形的个人,比如持有调查令的律师,村、社“综治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


《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整合联动资源,优化联动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执行领域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要充分运用村、社“综治网格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力量,利用邻里、同事等有利身份关系,核实财产线索,促进案件和解,推动涉执矛盾纠纷深层次多元化解。根据案件实际,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暂无财产线索、财产线索不清晰、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大力推行执行悬赏,鼓励社会力量举报执行线索,扩宽执行线索发现渠道,优化执行线索核实效果。


《指导意见》还要求,全市法院要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力量,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执行辅助事务委托给社会力量,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执行“案多人少”矛盾。要探索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信息,进一步扩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和方式。要重点引入公证机关核实财产线索、开展传统调查以及文书送达,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户籍信息、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身份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凭证等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询价、评估、拍卖运行机制,构建专业高效的工作管理平台,切实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拍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苏福表示,要把执行工作信息安全和案件质量管理贯穿于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始终,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全面监控,确保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黔江区法院副院长吴春丽通报相关情况黔江区法院副院长吴春丽通报相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上,黔江区法院副院长吴春丽通报了该院引入便民诉讼联络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情况和工作成效。中央驻渝及市内主要媒体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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