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今 (26) 日发布解释令,未来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债权人所取得的款项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其中 dk 之一,则债权人所取得的款项一律可视为“本金”可免课税。
根据赋税署发布的解释令,包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还款金额为本金,非利息,二、债权人放弃利息请求权,三、债务人亡故,已无偿还其他金额之可能,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其中之一,就可免课税。
赋税署副署长李怡慧表示,根据所税法规定,如果债权人取得款项为本金而非利息,则无需课征综所税。举例来说,假设甲跟乙借款 100 元、约定之后含利息需偿还 110 元 (100 元本金 + 10 利息) 则甲需就 10 元利息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甲之后取得债权仅有 100 元,甚至低于 100 元,因取得款项为本金因此没有利息所得因此无须额外课税。
李怡慧指出,根据民法规定,债务人偿还的款项必须先抵充费用、其次分别为利息与本金,但从实务经验来看,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债权人已无法联系债务人,或是债务人只能偿还部分款项,如果全部套用民法,债权人取得执行财产后仍需缴纳所得税,不符当初立法规定。
有鉴于此,立法院去年底、今年初审查今年总预算案时,有立委在立院主决议事项中提出检讨,要求财政部就债权人取得财产时综所税课税办法进行检讨。
赋税署在半年内完成研议,今天公布相关课税规定解释令,预计下周一 (7/1) 起正式实施上路。赋税署官员提醒,即日起还未核课案件均适用相关办法,符合要件者可检附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