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江西省南昌市b区、杭州市余杭区、上海市e区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淘宝公司未与甲约定管辖法院,则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民诉解释》第4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依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综上所述,江西省南昌市为收货地,杭州市余杭区为法人(淘宝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被告乙在深圳市d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但起诉时未居于此,该地不是经常居住地,上海市e区为被告人乙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故本案可由江西省南昌市b区、杭州市余杭区、上海市e区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 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为格式合同。
依据《民诉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淘宝服务协议》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为格式合同,本合同页数有19页之多,且协议管辖条款居于尾页,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违反《民法总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认定无效。
3. 不能。
依据《民诉法》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如果淘宝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反而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故不得移送管辖。
4.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以数据代码形式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证据。不同于书证,储存于实物载体;不同于视听资料,储存于录音带、录像带等特殊介质。
故本案证据为电子数据,不属于书证,不属于视听资料。
5. 可以。
反诉是指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在主体上具有同一性,和本诉具有牵连性,但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中,被告乙的主张构成反诉,基于主体的同一性,基于与本诉的牵连性,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