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李小健、杨菲菲 见习记者张钰钗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三审稿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鉴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此,这一修改决定草案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