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公证机构开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行动的相关工作部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政治担当。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工作要求,组织公证机构和人员,强化责任,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找准公证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认真研究论证能够切实为企业服务的路径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二、开展公证服务宣传。
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经营生产等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公证服务需求,利用微信、网站、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放公证业务服务资料,使企业更多地了解公证在贷款融资、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证服务助力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经营。
三、开通绿色通道。
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畅通立体化受理渠道,设立与复工复产有关的公证绿色通道和急证通道,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开展公证“限时办”、“优先办”服务。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扩大融资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视情在公证处内部成立复工复产公证服务组(团队),对企业的公证服务需求安排专人及时跟进,按照“便企”原则妥善处理。及时高效为企业在责任免除、重组并购、招标投标、保护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方面提供公证服务。优先为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保全证据类公证。
四、酌情缓减免公证费用。
对疫情期间确有困难的复工复产企业申办的融资类经济合同(如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公证、保全证据公证,酌情缓收或减收公证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复工复产企业申办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保全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
五、开展“容缺受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申办的公证事项优先快办,企业申办公证时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和申请材料“容缺受理”,通过主动核实或先受理审查,出证前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六、发挥公证证据效力。
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助力复工复产企业维权。指导企业使用留存证据系统及区块链公证系统线上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做到在疫情防控期间让复工复产企业不出门、少跑腿,就能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产品的确权、维权进行存证取证,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企业,特别是侵犯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通过实时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购买假冒产品行为等保全方式,为企业依法维权提供快速有力的公证证明。
七、主动对接复工复产企业。
组建暖企公证服务团,积极主动深入复工复产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资金问题、法律问题,及时掌握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推行“一企一案”,根据企业特点量身定制公证综合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一揽子公证服务,有效地降低复工复产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相关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八、优化公证服务方式。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公证服务。通过网站、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宣传与引导,实行线上“公证顾问”制度,提供非现场公证咨询、预约、申办服务,及时处理通过在线申请、在线申办的公证。提供公证书邮寄送达服务。
九、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协助有关部门调解企业矛盾纠纷。经公证前置处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公证机构出具调解协议公证书。调解不成的,由公证机构出具含有相关法律事实和争议梳理的公证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将公证调解延伸到证前、证中,为复工企业提供高效的公证调解服务,为疫情防控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十、做好涉外公证服务。
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涉外纠纷,积极为企业提供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办理检验检疫、通关验收、出口退税等事务所需的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保全证据公证以及、委托、送达等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