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和鼓励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下乡创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
2020
〕
21
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可按每年不超过
2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补贴,按每带动就业
1
人不超过
1000
元、总额不超过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是降低返乡入乡创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的比例下调为
15%
,职工超过
100
人的比例下调为
8%
。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个人贷款额度由
15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
三是将有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根据返乡入乡人员的创业意愿和需求,结合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针对性、便捷性的创业培训。
四是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
20
户以上、吸纳就业达到
40
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五是坚持把县一级作为推进返乡入乡创业的主战场。完善和落实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托县、乡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指导、项目推介、政策落实、社保接续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