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启惠6点声明 依法取得浩鼎股票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03 21:49:17  评论(/)

士林地方法院今(3)日审理浩鼎案,前中央研究院院长翁启惠、浩鼎公司张姓董事长,被控涉嫌不违背职务行贿及受贿罪。翁启惠出庭答辩,检方起诉错置很多陈述时间,且在解读上扭曲他的本意。此外,他也发表6点声明,指出检查官不了解技转程序、误解事实和法律,翁认为他身为技术创作人,本可依法取得浩鼎股票。

该案3日开庭,针对翁启惠投资浩鼎、买3千张浩鼎股票登记在女儿名下等部分进行厘清。翁启惠表示,当时他投资8百张浩鼎股票,但并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登记在何人名下是由同案张姓被告安排;而他出钱买3千张股票送女儿,但因女儿人在外国,所以授权他保管和处理股票事宜。翁启惠补充,检方错置很多陈述时间,且在解读电邮时也扭曲本意,他并未违反中研院内规的利益冲突。

此外,翁启惠也发表声明,指检察官不了解技转程序,严重误解事实与法律,由于他为技术创作人,可依“科学技术基本法”,取得浩鼎股票。

翁启惠声明如下

起诉书指控翁启惠因期约及收受贿赂罪主导中研院技转浩鼎,构成公务员贪污治罪条例,并违反利益冲突揭露规定,显然严重误解相关事实及法律,谨简要说明如下:

一、“科学技术基本法”鼓励机关将研发成果技转厂商。因为创新技术若不能技转厂商,政府机关将无法从厂商回收其研发投资,而产业也得不到研发的贡献。因此,准许技转是创造机关收入,与出售既有公有财产或执行政府采购案本质完全不同,厂商根本毫无动机行贿首长,以取得技术授权。

二、本件技转内容为翁启惠领导基因体研究中心团队,所从事之基础研究成果,虽为世界顶尖之专业生化技术,但实际应用于生产防癌疫苗,仍需厂商多年努力并投入庞大资金,且应通过世界各国严格之人体临床实验标准。因此,因技转而取得技术,迄研发疫苗成功上市,乃漫长而不可预测之高风险投资。本案公告后除浩鼎公司及其关系企业润雅公司以外,并无任何厂商有兴趣取得该授权。中研院智财技转处除将本件技术移转予浩鼎公司等,并无其他技转对象,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厂商为争取技转而行贿之情形。

三、翁启惠担任中研院院长期间,从未办理或介入任何技转行政事务之协商、决策或相关合约签署。因此,起诉书指称厂商行贿院长取得技转云云,乃不明技转实务之严重误解。至于中研院智财技转处为办理本件技转事务,而与包括翁启惠在内创作人/发明人沟通,系为了解技术内容,并确定创作人/发明人能履行技转合约,此非行政事务,更与院长职务毫无关系。

四、厂商在支付技转对价或签约前,须先评估了解技术内涵及研发团队支援可能等细节,此为正常签约前流程。中研院在技转签约前,同意润雅公司在签订保密合约后,前往中研院学习,或由中研院实验室收取费用制作醣分子材料作为测试使用,均属一般技转之习见程序,并无任何弊端可言。起诉书指称翁启惠同意免费交付醣分子材料给润雅公司,更非事实。

五、中研院技转予浩鼎公司之技术,乃翁启惠带领团队之研发成果。翁启惠为表明对该技术的信心,同意出资而由张姓朋友代为间接投资浩鼎公司,绝非赠与。至于所谓技术股,本系酬庸他人过去对公司之技术贡献,或期待未来与公司技术合作,显然与院长职务无关。更不用说翁启惠担任中研院之院长期间,从未同意或取得任何公司之技术股。起诉书指称翁启惠同意取得150万股浩鼎公司之技术股,并非事实。

六、依据中研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承办及决行科技移转之当事人及关系人,于科技移转契约订定后两年内,不得投资该接受科技移转之业者。”此乃对于办理技转行政程序人员之限制。创作人/发明人既未涉入技转行政程序,自不受该规定之限制。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创作人/发明人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权厂商之股权。检察官补充理由书指称有利益冲突云云,明显误解法令及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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