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淑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证监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3-31 21:27:16  评论(/)

〔2018〕9号

申请人:张淑欣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监管信息告知书》(冀证监信息公开〔2017〕1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对责任人依法严查、严惩。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本人自身利益,是被申请人应依法信息公开的内容。2.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推脱扯皮不予告知,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违法犯罪,滥用职权侵占个人利益。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答复,对不予公开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2.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予办理、不予告知等不依法履职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经查明,2017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2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内容趋同,被申请人决定合并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1.被申请人《告知函》(冀证监告知字〔2017〕55号)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到本会反映、并于2017年7月25日由本会转至被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的内容及被反映的单位主体、相关书面及录音光盘证据的内容。2.本会及被申请人对此信访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3.本会及被申请人督察督办的经过、过程、结果等。4.财达证券是否存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错误问题,利用职务坑举报人等员工及经纪人利益的问题;以公谋私、侵吞个人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是否有新的证据。5.被申请人答复函内容及文件号。2017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冀证监告知字〔2017〕73号),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17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监管信息告知书》(冀证监信息公开〔2017〕11号),告知申请人:1.有关反映材料、证据等由申请人本人制作并提交,申请人已知晓相关材料的内容,不再提供。2.本会及被申请人本次信访事件负责人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3.关于本会及被申请人督察督办的经过、过程、结果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且需要被申请人汇总和加工,根据《意见》规定,不予公开。4.关于财达证券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5.被申请人已将有关答复函向申请人本人送达,申请人已知晓,不再提供。

本会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提交的反映材料、证据等属于其本人制作并提交,申请人应当已经知晓相关材料的内容;关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内容及文号,已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应当已经掌握并知晓;有关财达证券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本会及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的信息、督察督办信息属于本会及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信息,有关督察督办信息需要被申请人汇总和加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综上,根据《条例》《意见》的上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相关理由,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监管信息告知书》(冀证监信息公开〔2017〕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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