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18日位于海淀区某美食城自助餐厅看到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做办餐饮卡优惠的宣传,原告当即购买了3000元的消费卡,有限期为三年。在原告只消费了一次,再次持卡前去消费时,发现该餐厅已关门停业,无法与其公司人员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及欺骗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及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的美食城自助餐厅消费卡余额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亮点:消费者购卡后无法正常消费使用,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7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