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李甲(已判刑、系被告人之夫)与被告人唐某同欧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宁远县舜陵镇娥皇路22号的二层房屋和后面的余地卖给欧阳某某,二人将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交给欧阳某某并收取40万元的售房款。随后李甲利用该房屋原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又办理了一本新的房产证并于2015年4月7日将此房再次以54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乙,收取了李乙购房款54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及其亲友积极退赔了受害人李乙15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较少,大部分赃款均被同案犯李甲所支配,且被告人唐某积极退缴了部分赃款,决定对被告人唐某适用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一、被告人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唐某还有二个小孩需要抚养,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信。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