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诉称:2017年4月,原告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24箱沙琪玛,在该产品的标签中声称无蔗糖,但根据国家标准GB7718-2011,GB28050-2011的规定,涉案产品并没有标注营养成分的具体含量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售价十倍赔偿原告3万余元并退还货款3000余元,原告退还涉诉商品。
案件亮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而针对此种大宗购买缺陷产品进而要求索赔的人员,是否能够界定为消费者,成为本案定*的关键因素。
本案定于2017年8月21日14:30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