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2014年7月3日经任先生介绍,原告在北京认识了被告张先生。2014年7月4日,原告从被告处以70万元购买一幅署名史国良《金秋》的画,交易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某小区内被告的家里,付款地点在被告北京住地附近的银行。买画之前,原告就这幅画的来源等信息详细询问了被告。被告称,此画来源于史国良本人,绝对可靠,保真。双方交接画时,原告再次重申画要绝对保真,如果有问题回来找被告。被告满口答应没问题,并在画的背面签了名以示负责和保真。当天下午6时左右原告拿着画离开被告家。当天晚上原告将这幅画的照片发给北京的一个朋友观赏,朋友说认识史国良本人,可让其看看对不对。2014年7月5日早晨,朋友回话称史国良看了图片认为是假画,原告于8时许赶到被告家要求原额退款。由于双方意见分歧,一时协商不定,被告借口去看个病人,让原告原地等候,过一会儿再商量。但被告离开后就再找不到人了。2015年6月25日,原告去北京找到了被告并报警,双榆树派出所民警出警,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参与了调解,但未有结果。2017年2月11日,原告找到史国良,让他对这幅画进行鉴定。史国良在认真察看了原画后,写下了“此幅署名金秋的作品是仿制本人同名作品之伪作”的鉴定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卖给其假画已近三年时间,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画款70万元,承担相应利息11.86万元,共计81.86万元。
案件亮点:真假名画引发的纠纷。
9月7日明天上午9时20分,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