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宠物“误”伤人事件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儿”,但是,仍然有宠物饲养者因为一时“大意”而限他人于困扰之中。日前,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误”伤人的案件,最终,依法判处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小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033元。
一天傍晚,23岁的小云(化名)下班后,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只藏獒大型犬扑向了她,并咬伤了她的右肩。经医院鉴定,小云的伤为犬咬伤Ⅱ级,右上臂软组织损伤。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张先生在马路边遛狗(藏獒大型犬),一不留神,宠物狗挣脱缰绳,窜向一旁经过的小云,并将其扑倒咬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受到侵害时,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先生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狗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受伤,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小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