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称,北京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雇佣自己搭建塔吊,同时雇佣北京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的吊车对塔吊构件进行起吊作业。不料在吊车起吊的过程中,彭先生被砸伤,全身多处损伤。彭先生遂将设备租赁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刘女士和货运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515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等共计720975元。
原告彭先生诉称:2016年4月,被告一设备租赁公司雇佣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工地搭建塔吊。同时设备租赁公司找来货运公司的吊车,对塔吊构件进行起吊作业。在吊车起吊构件的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造成原告右侧硬膜外血肿合并脑疝、左侧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等多处损伤。彭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515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误工费9万元、护理费6万元、营养费2万元等费用共计720975元。
案件亮点:彭先生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该事故是否是由于吊车操作不当造成的?彭先生受伤, 货运公司与彭先生的雇主该如何分责?本案具有一定的新闻**和普法意义,值得关注。
2017年11月29日9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