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1时许,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郑某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约定以“闪送”方式收货。当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本市朝阳区超级蜂巢小区门口,将信封交给闪送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信封内起获可疑晶体物(净重1.25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件亮点:贩毒分子利用“闪送”方式通过闪送快递员运输贩卖毒品,本案具有一定的禁毒警示意义。
12月8日下午14时,在海淀法院山后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