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提示金融风险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15 17:04:23  评论(/)

一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账面近千万资金被银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高利贷,造成资金损失,该公司将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今天(6月1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据该院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金融领域存在的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组织、金融创新领域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等四大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行长指使内部人犯罪挪用近千万 银行答辩恶意串通无效应予驳回

上午8:40分,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人递公司)起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佳人递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4日,我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2011年10月、11月,该账户分别转账汇入800万元、200万元。2012年3月,我公司收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邮寄的对账单,997.24万元的存款被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万余元。案发后,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被抓获。2014年8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维宁指使该支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我公司预留印鉴偷盖在空白支票上,私设账户密码,将997.24万元转入刘维宁个人控制的账户,最终刘维宁、曲某获刑。

佳人递公司称该公司曾要求银行返还全部存款本息,但银行却称须待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方能正式答复,至今未予偿还。佳人递公司认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佳人递公司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烟台中院查明刘维宁从2009年9月起,先后从他人手中借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经多次催要无力偿还。后高利贷放贷一方介绍了三家公司到刘维宁担任行长的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账户并存入26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其中一家就是佳人递公司。刘维宁利用为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卡之机,指使该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三家公司的印鉴偷盖在提前购买的空白支票上,并指使曲某私设了账户密码。此后,刘维宁将三家公司账户内的2600万、3000万、997.24万分别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2012年1月,刘维宁又利用私刻的另一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指使曲某加盖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将该公司账户内1800万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刘维宁擅自侵占上述四家公司款项达8397.24万元,其中8300.3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96.94万元自用,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记者注意到,除刘维宁、曲某以外,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客户经理部主任徐某、刘维宁经营的烟台兴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会计等人也一并被公诉。除上述犯罪事实外,刘维宁还涉及违规虚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质押骗取借款;冒用银行名义,利用私刻的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公章与他人签订虚假理财协议、保函、借款合同,骗取款项;截留、挪用该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转贴现回购业务、质押借款;违规虚开商业承兑汇票、伪造公司印章等多起犯罪事实。

据刘维宁供述,为了防止事情败露,他还指使曲某修改了被挪用资金的几家公司的通信地址,将对账单寄至自己经营的烟台兴源木业有限公司,指使兴源木业公司会计利用私刻的假印章加盖在对账单上之后再寄回烟台银行。

刘维宁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曲某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烟台兴源木业公司会计等人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获刑。

庭审中,对于该行行长及内部工作人员转出存款的事实银行方面表示认可。但是银行方面答辩称,佳人递公司系与该行行长刘维宁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佳人递公司存款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款行为系与他人串谋进行的伪装行为,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无效。这一基于虚假意思而实施的存款行为,佳人递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对款项被犯罪分子转移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佳人递公司系与个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此均表示认可,并曾起诉债务人个人偿还。尽管该案经审理,借款协议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但佳人递公司曾书面声明放弃对我行享有的1000万元的债权。该声明其法定代表人曾表示认可,并已送达我行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佳人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1个半小时,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金融案件增速迅猛 四问题致风险增加

据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介绍,2016年该院共新收金融商事案件10601件,较上一年增长78.3%。因企业经营困难、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恶意逃债等情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始终是金融商事案件的主体,2016年该类案件占比达到78.1%。增幅最大的则为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6年增幅分别达到687.5%、203.1%、117%。

王庭长介绍,除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传统主体外,各类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涉诉不断增多;涉众型金融案件增多,2016年该院涉诉最多的一家公司同时被120名投资人起诉;同时网络盗刷银行卡的纠纷、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引发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涉互联网金融的案件不断增多;与资本市场波动、金融创新有关的纠纷也有所体现。她指出,这些都是金融业运行现状及金融服务新业态在诉讼中的体现。

总结金融案件审理的情况,朝阳法院发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指出,金融领域存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意识不足、业务开展不规范,金融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不足等四大问题。例如,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散、业务专用章使用随意,第三方支付在运行模式、规范等方面存在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私募基金理财普遍存在基金不备案、合伙企业登记缺失等情形,以虚假境外交易平台或违规代理境外平台进行外汇、贵金属、原油期货交易的情形仍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金融机构通过完善风控机制、加强合同审查、强化内部监督等方式加强内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新型金融组织、新型金融交易形式在市场准入、运行方面强化监管,对违规交易加大制裁,同时建议从完善立法、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消保机制等方面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落实投资者适当*制度,引导投资人理*投资、合规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银行创新业务易致纠纷 建议引入保险机制抵御风险

白皮书还专题通报了涉银行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2016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银行金融案件847件。近几年,涉诉银行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从2012年的12家增长到2016年的195家,涵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据王庭长介绍,2015年以前涉诉银行以内资银行为主,2015年以后,外资银行涉诉逐渐增多,2016年共有6家外资银行涉诉。

据统计,涉银行金融案件中,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大幅增长。2015年此类案件仅为32件,2016年这一数字即增长至252件,增幅达6.9倍。其中,大额信用卡透支纠纷明显增多,2016年该类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达6437万余元,平均涉案标的达到25万元,甚至还有5件案件涉案标的超过100万元。王庭长介绍,授信额度较高的大额信用卡通常用于中小企业主资金流转和个人日常生活大额消费,其中以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为典型代表,这一将信用卡业务与贷款业务相结合的新型业务,往往突破传统担保方式,采取第三人连带保证、抵押担保等方式,且大量存在多卡互保、联保现象,联保小组成员甚至互不相识、保证人对借款人资金状况、其他保证人履行能力均不了解,导致担保作用虚化、放贷风险增大。

记者注意到,在《金融审判白皮书》中,风险高、纠纷多发、争议大的领域往往与新业务有关,除了前面提到的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以外,还涉及到了网银、手机银行、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超级网银、无卡取现等金融创新业务,2016年涉及这些新业务领域的盗刷案件有所增加,且部分银行对创新业务的产品说明、风险提示不足,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瑕疵和隐患。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108件,其中超过两成的案件是借助网银、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盗刷的。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银行加强内部审核和风险防控,减少互保、联保方式的适用,加强互保、联保人资信履约能力的审核;建立银行卡盗刷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如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安全保障,加强交易监控、及时识别异常交易,建立资金盗刷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及时冻结、止付、锁定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应全面引入银行卡盗刷保险、落实先行赔付制度,降低盗刷风险、顺畅赔付流程;同时,应加强新业务风险评估,全面履行内容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建议出台规范提升保护水平

朝阳法院金融庭副庭长李方介绍,近两年,储户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为由起诉的消费维权类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15年以前此类案件较为少见,2016年则达到8件,她指出这凸显了消费者不断增长的多元金融需求、不断增强的权利意识与金融机构服务保障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这些消费维权案件主要有三类,即储户因对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存有异议起诉要求消除的案件,储户因银行业务办理限制、办理瑕疵或拒绝提供部分服务起诉要求提供服务、赔偿损失的案件,因储户业务理解有误、银行沟通解释不足引发的案件。例如,个别银行要求2万元以下存取款业务必须通过ATM办理,储户起诉要求提供服务;再比如因银行信息填报错误导致客户社保费用扣划不成功造成医疗费损失,储户起诉赔偿的案件。这些案件凸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具体服务举措以及银行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的不足。

针对金融消费保护问题,朝阳法院建议立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保护立法,细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理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针对近期审理的多起储户起诉银行调取个人账户交易凭单的案件,朝阳法院还专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函中指出,目前关于银行在办理业务后是否负有再行向储户提供交易资料的义务,既无明文规定,也无约定,且就此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差异,即使银行配合储户调取历史交易资料,也存在审批程序繁琐、各分支行相互推诿等情形。为此,朝阳法院建议银监会制定规范*文件或出台指导*意见,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全面梳理消费者投诉和争议问题,统一银行内部做法,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因内部职责不清增加银行自身损耗及消费者负累。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