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经济纠纷不冷静,一气之下驾驶货车撞坏对方的轿车。近日,綦江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幸某因结算运费与陈某产生矛盾,心里感到很窝火。幸某气愤难耐,走进停在丛林镇某公司门口的货车,发动车辆直接向陈某的轿车撞去。轿车被撞到公路对面车道,横在道路中间。而后,幸某驾驶货车逃离现场。被撞轿车受损严重,经鉴定,受损价值共计18338元。2016年3月10日,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幸某为泄私愤,故意驾车撞坏他人轿车,损失183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幸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幸某积极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