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开着一辆宝马车,与朋友一起吃饭。席间醉酒,饭后驾车离开,不巧因醉得厉害刚一起步就出事故。索*未造成人员伤害。
日前,钟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
2016年4月15日中午,钟某与朋友在荣昌某火锅店吃火锅并饮酒。酒足饭饱后,钟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宝马轿车,搭载王某某预离开。由于饮酒过多钟某发动轿车后,撞向停在路边的范某的电动三轮车,并推动电动三轮车往前行驶撞向黄某停在路边的奥迪越野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因钟某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民警将钟某带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钟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钟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从重处罚。钟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酒后勿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发生事故,伤害的不仅是自己,同样也给家人及他人带来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