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乐升案,金管会昨天翻修公开收购制度,为投资人增设两大保障,包括承销商须出具资金确认书或银行出具履约保证书,以及在资金到位前,投资人得撤销应卖,只要投资人察觉有违约交割可能,可立即将交存的股票收回。
金管会证期局长王咏心表示,新规定是参考英国以及香港的规则,虽会增加公开收购成本,但可大幅强化投资人保障。
金管会主委丁克华今将赴立法院财委会专案报告乐升案,金管会抢在昨天预告修正“公开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纪载事项准则”,大幅翻修公开收购制度,对公开收购应卖人祭出双重保障。
首先,为确认公开收购人有足够资金完成公开收购,具有承销商资格的财顾及办理财报查核的会计师,应审查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确认书;或是请银行提供履约保证。
王咏心表示,任何银行皆可提供履约保证,不限股务代理行。由于履约保证相当于授信,只要收购方违约交割,银行便要负起履约责任。要承作此业务,银行必须对收购方办理严谨征信工作,证明有足够的资产履约。手续费约为履约保证金的千分之一。
其他修正措施包括,公开收购人不得延长支付收购对价时间、强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及审议委员会对公开收购重要资讯的查证责任、强化外部专家责任、强化公开收购资讯揭露,增订受委任机构应设立专户办理证券收付且专款专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