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昨(31)日提出新版证交法修正案,公开收购回归公司法规定,持股过半股东除可自行召开股东会不必经董事会,持股认定也更宽,一致行动人合计过半即可自行召开,有助并购风潮。
这次修法主要因应公司法修正,避免公司法与证交法适用的争议,在公开收购规定引入大同条款,市场派将更容易发动敌意并购;另也降低少数股东请求检查公司门槛,以保障小股东权益。台湾证期局副局长张振山说,这次证交法修正,预计预告14天,再连同5月提出的证交法修正案,一并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证交法修正主要有三大重点,包括第一,删除现行证交法43条之5规定:“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在公开收购后,持股超过50%者,得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未来回归公司法,公开收购持股过半后,可自行召开股东会,不必再请求董事会召开,但跟公司法“大同条款”规定一样,股东必须持股三个月。
换言之,以后不必请求董事会,可避免反对被并购的公司派刻意拖延,有助并购。对发动公开收购者,要通过股东会重新改选,将更加容易。
值得注意的是,证交法原本规定是公开收购者与关系人持股过半,但公司法规定“持股过半股东”。换言之,证交法对持股过半认定较严,须是关系人持股;公司法较宽,只要志同道合的一致行动人持股过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