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使用瘦肉清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可判死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搜狐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1-03-26 07:12:14  评论(/)

山东:使用瘦肉清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可判死刑

    山东商报消息    近期,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24日,山东省畜牧局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根据《刑法》规定,使用“瘦肉精”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了解,“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冯继康表示,目前,省畜牧局已经开展瘦肉精专项督导整治行动,省财政已紧急划拨420万元检测经费,用于全省瘦肉精专项检测,由6个有资质的市级检测中心承担。同时,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将检测、检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此,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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