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先生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15日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朱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回迁房出售给被告,价款14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钥匙,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45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房屋亦未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9月22日(周二)上午9时15分,在海淀法院第5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付先生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15日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朱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回迁房出售给被告,价款14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钥匙,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45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房屋亦未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