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主累犯陈男,两年前出狱后,在台中市沙鹿区农田里见农妇美貌,但怕对方认出他的长相,出拳猛击农妇头部和眼睛部位,致被害人脑震荡后,再强暴农妇得逞,台中高分院法官认定他手段凶残、恶*重大,依强制*交罪将他判刑7年2月。
判决书指出,陈男曾因违反惩治盗匪、妨害风化罪被判刑17年确定,84年入狱服刑,至96年假释出狱;97年间又犯妨害*自主、伤害罪被判刑3年确定,接续执行前案残刑4年5月,至103年6月间缩刑期满出狱。
陈男出狱后又再犯,103年12月21日中午,步行至沙鹿区,见农妇在农田里工作,即以手勒住农妇脖子,被害人大力反抗,即出手殴打被害人眼睛、头部,致被害人前额裂伤并脑震荡,两眼瘀青、两脚膝盖擦伤等伤害。
陈男恐吓称“要配合我,不然要让你死”等语,*侵被害人得逞。农妇听到有人靠近,即大喊救命,陈嫌即逃离,经被害人报警逮获他。
陈男辩称,他对案发时只有模糊概念,只有用手指**,没用*器**,但卫福部草屯疗养院精神鉴定结果,认定他犯行当时未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能力显著降低,也未达欠缺辨识行为能力,法官认为是事后卸责之词,犯行足以认定。
法律法规网微信公众号:laws5com,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