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罕见 一纸封条贴垮民企 系列二 违法查封</title>

法律法规网 作者:刘燕燕
来源 来源: 微博头条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09-05 17:08:25  评论(/)

​​致 山 西 省 领 导 的 公 开 信


尊 敬 的 省 领 导:


这是一起非法利用诉讼、一纸封条贴垮一个二十年知名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全国罕见!

依据《担保法》第12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担保公司申请保全同舟财产时,其并无追偿权,即担保公司没有诉权。

依据《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中“直接利害关系”就是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公司与同舟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他们的关系当然就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适格诉讼的正当当事人。

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同舟与两银行的借款未到期、两银行未向同舟催收,也未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没有获得追偿权,也不是同舟的债权人,不具备向同舟发起诉讼的资格,当然也不具备申请诉前保全的资格。

没有诉权是不能申请诉前保全的,小店法院当然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令人不解的是担保公司在2011年12月5日向小店法院申请保全的时候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资格申请保全同舟,而小店法院竟然不顾担保公司没有诉权,也不适格《诉讼法》的当事人,就在第二日直接硬查封了同舟,将同舟公司的重要部门贴上了封条,并派人24小时看管。一个二十年的知名民营企业被瞬间秒杀、生生毁灭。

小店法院在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小民初字第04792《民事判决书》中对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时候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资格申请保全同舟的事实只字不提,小店法院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承担责任,担保公司和小店法院理应承担因保全错误给同舟造成的损失。

我们希望领导能够主持公道,使错案得以纠正,实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反映人: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

简介: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同舟’)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山西省IT界著名企业,公司拥有200多名员工、分支机构遍布全省、年销售额过亿,十几年来为国家和社会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这一切全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上简称‘小店法院’)违法受理无诉权的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上简称‘担保公司’)的保全申请而实施乱查封,在一纸封条下被瞬间秒杀、生生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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