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拘了农民,也得问问化肥质量如何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微博头条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10-28 23:31:14  评论(/)


男子在微信群吐槽化肥“含量不够”被拘留的事,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按警方通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村民梁某某,没有购买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并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化肥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在一个50人的微信群内发表该化肥含量不够等言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8日。


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而且,警方认为是梁某某的言论,“造成20余名村民聚集,并用拉横幅、四轮车堵大门等形式进行维权”,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饶是如此,在微信群吐槽之“轻”,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之“重”之间,还得追问一下此案的一些关键细节和法律证据链,才能让人服膺行政处罚的正当性。


一者,农民已被拘了,但化肥的质量究竟如何呢?“没有购买使用”,就说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含量不够,当然不严谨;但是,同样在“没有购买使用”该化肥的情况下,警方就认定化肥含量是够的,有没有科学检验作为证据支撑?还是直接拿了企业方面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就认定了谎言?


二者,农民梁某某到底在群里吐槽了什么话?这些话有没有事实根据?是传了周围人对这款化肥的吐槽,还是无事生非,心存贬损化肥商誉的恶意?这些吐槽,是不是构成法律意义上足以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社会危害相当的“谣言”,必须要动用行拘这种处罚手段?“20余名村民的聚集”和梁某某的吐槽,有没有构成法律上因果关系?为什么村民被这么几句吐槽就把火挑起来,是不是之前和化肥厂商存在其他矛盾?


如此种种,还是需要当地警方能够充分释明案情,把关键的法律节点向公众掰开揉碎、讲清楚,这既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阳光执法、公正执法应有的自信,要经得起公众围观。至少目前本案用“吐槽了化肥就被行拘”来概括,是不符合公众对公正的期待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应该明确,诽谤案原则上,应该是民事的商誉、名誉权纠纷,应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一刀切地直接由警方处罚。从之前“抓捕吐槽鸿茅药酒医生”的个案来看,公众对这样的执法强度难免心存芥蒂。


针对商品质量的吐槽,微信群里的聊天,毕竟不是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不可能字斟句酌,难免有表述不严谨、夸张的地方,其中还要分清情节,对症下药:对恶意诽谤,甚至煽动者,应该依法亮剑;也要给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正当吐槽留下空间。


公众对“吐槽化肥案”的关注,并非为造谣者站队,而是希望明确执法边界,避免公民正当吐槽也战战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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