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驾车载柴油冲入高雄市政府,企图引燃前遭警卫制伏送办。最高法院今天依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未遂罪,判处3年6个月确定。
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前年参选高雄市议Y期间,认为竞选广告和竞选处所遭高市府打压刁难,民国103年11月24日驾驶宣传车及载2桶柴油,冲到高市府中庭泼洒作势点燃,被驻卫警抢下点火器制伏。
李姓男子于庭讯时辩称是在抗争,且点火器未开启,他没放火或恐吓公众意图,但法院传唤现场驻卫警指李姓男子驾驶小货车进入高市府中庭后,在中庭地板泼洒柴油,随即下车手持点火器作势点火,他立即上前抓住李姓男子压制在地,抢下点火器,查获李姓男子编打“死亡选举”文件,扬言不惜一切后果争取公道。
一审及二审判李姓男子3年6月徒刑,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李姓男子确有放火意图,犯行明确,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