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夫妇2年前带着就读国小儿子到台中某百货公司内餐厅用餐,搭餐厅旁手扶梯要离开,该处有大片水渍,李童踩踏重心不稳滑倒,头部着地轻度脑震荡,李姓夫妇提告,台中地检署昨依过失伤害罪起诉百货公司陈姓楼管员及餐厅负责人邹男。
虽业者辩称水渍非餐厅流出,但法官认为,陈女为楼管员,对清洁工作有监督之责,邹男为案发现场的分层负责管理人,两人无法免除场所管理注意义务。
法官强调,百货公司提供服务给消费大众,法律关系即存在于百货与消费者间,如果百货公司不用负监督、管理责任,试问前往的消费者有何权益保障?
起诉书指出,李姓夫妇带7岁儿子在103年8月前往百货公司吃晚餐,陈女、邹男应注意环境卫生安全,避免地板囤留水渍,或设警告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