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决靠推论? 味全混油案证据薄弱却判欺诈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3-26 16:21:22  评论(/)

生活中心/台北报道

味全混油案一审判决出炉,包含前顶新制油董事长魏应充等被告共12人,被判处四年到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魏应充委任律师在26日召开记者会强调,魏先生在味全公司所有相关纪录中,都要求品质至上,法官未采纳被告有利事证,靠推论就认定相关被告因降低成本而牺牲品质,将在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争取无罪判决。

去年彰化地院因为检察官无法举证顶新制油向越南大幸福采购的原料猪油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坚守无罪推定原则而判决无罪。这次台北地院认定企业要求“有竞争力的采购价格”就等同于“指示犯罪”,以“经济上掺伪”做为有罪论述的基础,认定魏应充欺诈取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律师表示,台北地院采取与上级审法院不同的见解,认为食品纵使安全无虞,仍然要依食品安全法加以处罚,是不当扩大刑罚权的范围。法院一方面认定味全调合油产品的品名、图案、标示等合乎行政管制法规,但又认定此等行为属于“诈术”的一种,显然相互矛盾。且法院在没有法源基础下,自行增加认定调合油产品应揭露的事项、并对此处以刑罚。这样纯以法官心证、而不依据法规与证据的认定,将使食品产业无所适从。

本案在103年爆发后,顶新制油和味全公司就被外界认定为知情大统混油,是黑心共犯结构。北院判决也认定12名被告油有犯意联络。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法院根本未交代各被告之间如何形成“默示”的犯意联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何仅以推论作为判决基础?

律师重申,要求降低采购价格并不必然等同于降低品质,“取得采购价格的竞争优势”是商业经营逻辑,法院如此认定更凸显了对企业经营的不了解,将对台湾企业产生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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