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水肥费600元 褫夺公权2年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01 07:37:19  评论(/)

基隆市政府环保局清洁队水肥车司机詹姓和简姓队员,去年2月代清除两家化粪池水肥,收取处理费2400元后,仅缴回一户处理费1200元,各侵占未缴回的费用600元,事后良心不安自首。基隆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褫夺公权2年,可上诉。

去年2月16日,詹、简到中山区抽取两家户水肥,向潘姓申请人收取2400元代清除处理费后,仅缴回其中一户费用1200元给环保局,另一户1200元未线回,每人各侵占600元。

事后两人良心不安,一星期后主动向环保局反应此事,缴回全部侵占款项,并在去年3月17日由环保局政风人员陪同,向法务部廉政署自首。

案经基隆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并请法官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以及谕知缓刑,获法官采纳,以两人侵占金额甚微,并非巨*大恶,且主动自首,报缴所得全部财物,并始终坦承犯行,“犯罪情状客观上犹可悯恕”,依法减轻其刑,并认无迳施以自由刑的必要,逾知缓刑2年,以启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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