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撬车窗盗窃,两月内作案五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徐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12月19日凌晨3时至5时许,被告人杜某、徐某约定以撬车窗盗取车内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由徐某用螺丝刀撬开车窗并望风,杜某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先后三次行窃,盗走被害人袁某奔驰越野车中价值1958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1800元;被害人罗某沃尔沃越野车中软天子香烟两包;被害人汪某奔驰越野车中飞天茅台酒六瓶,后销赃获3000元。
2015年12月26日凌晨2时,二被告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俊逸新视界附近,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明某现代越野车中飞天茅台酒四瓶及软中华香烟数包,后茅台酒销赃获2400元。
2016年1月10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再次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本田越野车中价值733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6年1月14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