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走被一棵枯树砸死 [热事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时电子报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6-29 17:16:25  评论(/)

扬子晚报网6月29日讯(通讯员金永南金雷记者于英杰)南通市通州区一条道路上发生不幸一幕:当地女子陈某正常行走时,路边一棵枯钉刺槐树忽然倒下,将陈某砸个正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人将大树的主人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意外事件有了结论,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判决枯树的主人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6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陈某住在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2015年9月23日,她步行去亲戚家,当行走至江某、吴某夫妇家屋背后一条道路上时,路边一棵钉刺槐枯树正好倒下,将其砸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0月8日,陈某出院不久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陈某四个子女认为,母亲的受伤及死亡,与江某夫妇对自家的枯树未尽到管理等义务而致倾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庭上,江某夫妇认为,倒下的大树并非自家所有,自家屋后的土地包括公共道路、河流及之间的岸坎均属集体所有,并非自己所有。这课枯树并不是长在自家承包土地及非承包面积内,也不是他们栽种的,属于自然生长,从不对这棵树进行管理,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收益。陈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以及其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与大树倾倒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那么,这棵大树到底是谁的?法庭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找江某谈话时,江某自认树是他家的,同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徐某在事发后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也反映,该树是被告所有。事发后,被告江某请人将树锯掉时,并将枯树作为工钱。从上述情况分析,法院认定,这棵大树是被告所有。至于陈某的死因,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陈某死亡与外伤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作用,自身因素为次要作用。

就此,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故认定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死亡与被枯树砸到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外伤是主要因素。考虑到陈某事故时的身体状况,自身疾病及年龄等因素,裁定赔偿16万余元。

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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