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男子熊某得知其购买的双*球福利彩票中奖后,与妻子袁某离婚。离婚后,熊某将彩票兑奖,得税后奖金460余万元。袁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彩票奖金。7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判决460万元彩票奖金属于熊某与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熊某支付袁某彩票奖金2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与熊某的父亲和母亲曾某共同生活。熊某曾经营过彩票投注站。
2015年2月17日,熊某得知所投注的双*福利彩票中奖后,便要求与妻子袁某离婚。熊某表示,将以女儿名义购买的唯一住房不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主动承担了购房贷款的偿还义务,同时偿还袁某家人欠款10万元。
同年2月25日,熊某与袁某在梁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袁某对熊某彩票中奖之事并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某前往重庆福利彩票中心兑奖。兑奖后,熊某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于当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一同兑奖的两位亲属各转入50万元,其余归自己占有和处分。
袁某得悉熊某中奖后,认为巨额彩票奖金系自己与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
熊某母亲曾某申请参加诉讼,称彩票系自己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彩票系熊某购买,巨额奖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认定为熊某、袁某和熊某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判决袁某分得奖金1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袁某不服,提起上诉。熊某、曾某二人也以袁某分得的奖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购买彩票、熊某与袁某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熊某所购买,兑奖所得的460万元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改判由熊某支付袁某彩票奖金230万元。
法官说法
二审宣判后,承办法官就本案争议的三个焦点进行了判后释法。
一、关于中奖彩票系熊某购买或是曾某购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虽有彩票投注站经营者唐某证实彩票系曾某购买,但由于熊某在兑奖次日转账给唐某14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理由,以及袁某申请本院调取的唐某与熊某入住云南某客栈同一房间、乘坐同一航班从昆明到重庆的事实,足以对证人唐某证言的真实*产生合理怀疑,故对唐某的证言不予采信。
尽管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谁是彩票的实际投注人,但根据以下证据及生活常理,认定彩票系熊某购买具有高度的可能*:
1、无记名中奖彩票是谁持有谁兑奖、谁兑奖谁所有。本案彩票登记的中奖人和领奖人均为熊某。
2、货币作为一般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兑奖税后所得奖金460余万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熊某名下,除了兑奖当日向熊某某、崔某各转50万元,次日向唐某转入14万元外,另有46.3125万元转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处熊某名下,熊某还以自己名义投保了220万元幸福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其兑奖后的奖金均由熊某占有和处分。
3、熊某与袁某的婚生女(年满15周岁)一审中出庭证实其在使用熊某手机时接到了告知彩票中奖的电话,其证言能够与其他事实相印证,证明熊某购买彩票中奖的事实。
4、在兑奖的前一日,熊某急于主动与袁某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仅表明除以女儿名义购买的住房一套外,并没有表明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且熊某还主动承担购房贷款的偿还义务,并偿还袁某家人欠款10万元。结合购买彩票、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熊某得知自己中奖急于离婚独占奖金的心态明显。
5、中奖彩票为双*球复式彩票,号码由12+14+15+16+17+20+27+28-08组成,投注该类彩票具有一定的复杂*,不仅需要有射幸博彩的意识,还需要长期关注并有一定的技能支持,熊某曾经营该彩票投注站,应具备射幸博彩意识和相应的技能,而曾某已年满71岁,其孙女也证实曾某并没有购买彩票的习惯,故彩票系曾某购买的可能*较小。
二、关于熊某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家庭共同所有或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而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的原则进行分配:(一)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二)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四)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资格取得的财产。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征地安置补偿、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的一般权属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人、动产占有人即为所有人。
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虽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但仅仅基于这一条件的存在,并不必然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当今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成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因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任意将家庭成员的财产拟制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赡养父母的子女财产成为与父母的共有财产,未赡养父母的子女就可参与继承;因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的财产成为与子女的共有财产,容易引发赡养、扶养等一系列道德风险。
就本案而言,熊某、曾某及袁某均没有主张因熊某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其彩票奖金就属于熊某与其父母及袁某共同所有。熊某、曾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熊某之父的养老金、共同经营茶馆的收入等收支实行家庭统一管理,并用统一管理的资金定投彩票的事实或约定。熊某与袁某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将以其女名义购买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配或分担。
熊某在与袁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彩票,虽然在离婚的次日才兑奖,但是在离婚前熊某已明知彩票中奖,其彩票中奖的射幸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能够预期。彩票奖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彩票奖金属于熊某与袁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三、关于袁某应否分得彩票奖金及应分得的奖金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虽然熊某在离婚的次日才兑奖,结合其女证实的中奖电话,以及熊某与袁某离婚的时间、离婚协议的内容等情形,熊某得知中奖后急于离婚并隐瞒中奖的心态明显,以达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此,熊某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袁某在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该陈述系袁某对其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袁某提出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诉讼请求包含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因彩票奖金大部分已被熊某处分,故应由熊某支付袁某2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