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身份信息不明,实际车主担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实际车主无法确认逃逸驾驶员的信息,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成都周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到公司)、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270时,川XX号小型轿车由防疫站方向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区宝城路金鹏园门口路段人行横道处,该车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经荣昌区交巡警支队认定,此次事故行人杨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现原告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到公司、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21.95元。

事发时,川XX号小型轿车未购买保险。该车的登记车主系周到公司。周到公司于2013126日将该车卖给周某,并已交付周某使用,但至今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周某举示《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书》,拟证明其已于20131211日将该车转卖给了罗某,并申请追加罗某为本案被告。但是被告周某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罗某的身份信息情况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川XX号小型轿车虽登记在被告周到公司名下,但事发时已转让给被告周某并已交付使用,故原告主张被告周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事发后,该车驾驶员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而被告周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亦无法确认肇事驾驶员的信息,并且还未为肇事车辆购买保险,故被告周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虽举示《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书》,但没有举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提供车辆买受人罗某的身份信息,故被告周某辩称其不是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起诉的全部赔偿金额,综合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杨某本次事故损失共计7837.07元。

判决后被告周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后又撤回上诉申请,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车辆所有权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时,应及时与车辆买受人一起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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