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男子梅某某(化名),因挪车与人发生争执并抓扭,将他人致轻伤,落得个领刑并赔偿的结局。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梅某某此前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年过不惑的梅某某,小学文化,系奉节县某镇某村村民。2016年1月15日8时左右,梅某某与周某某(化名)在奉节县某镇某场镇一农家乐门前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扭。在抓扭过程中,梅某某持撬棍将周某某左腰等处打伤,致其左侧肋骨骨折和左肺挫伤。经鉴定,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3月15日,民警组织双方调解,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在调解现场将梅某某抓获归案。6月20日,梅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受害人周某某对梅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受害人周某某有一定过错,梅某某积极赔偿并得到周某某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梅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其对居住社区的重大不良影响相对较小,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