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李老太自1981年开始一直随三儿子张某连居住生活,但大儿子和二儿子却一直对她不闻不问,未尽赡养义务。最终李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个儿子赡养自己。日前,綦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江、张某洪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李老太称,她和老伴共生育五个子女,老伴在2002年已经去世。从1981年起她一直随三儿子张某连生活至今。老伴去世时的丧葬费用也是由三儿子承担的,但他膝下没有子女,需要外出务工挣钱。两个女儿张某凤、张某银则承担了原告的穿、盖及零用。二被告30多年来未对原告尽过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迈体弱且多病,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经村、社多次找被告协调未果,要求判决二被告各自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月并承担医药费的五分之一至原告去世为止,医药费半年结算一次。
被告张某江辩称,前几年被告让原告与其共同居住,但其他兄弟说都可以养她,就拖成现在这样。原告年轻时给他们做活,现在老了却让我们一起养。被告现在也同意尽赡养义务,同意原告与被告一起同吃同住,但没有钱给她,医药费同意凭条子承担五分之一。被告张某洪未到庭答辩,但在开庭前向本院表示愿意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张某江、张某洪由原告李某志及其丈夫共同抚育成人,现原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二被告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的赡养费用金额应当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被告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且原告的五个子女均有对原告予以赡养的义务。
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江、张某洪从判决当月起,每月分别支付原告李某志生活费150元,并承担原告李先志医药费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