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客运巴士。105年营业车秋季汽车燃料使用费已于9月1日开征,缴纳期限至9月30日止,公路总局提供4种缴费管道,包括临柜缴纳、网络缴纳、电话转帐、金融帐户约定扣,款吁请“营业车”车辆所有人按时缴纳。
(一)临柜缴纳:持缴纳通知书至金融机构、邮局、超商或驻各区监理单位代收公库缴纳。 (二)电话语音转帐缴纳:汽车燃料使用费语音转帐代缴系统412-1111、412-6666用户码169#、41-6666或41-1111用户码169#。 (三)网络缴纳:监理服务网线上缴纳。 (四)金融帐户约定扣款缴纳。
公路总局提醒,车辆不再使用或失窃时,请洽辖属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报停、报废或注销手续,汽车燃料使用费计征至报停、 报废或注销前1日止,失窃计征至警方开立证明之失窃前1日止。
若没有收到汽燃费缴纳通知书或已遗失,除洽请监理单位补发外,也可使用超商多媒体设备,输入车号及统一编号立即补单与缴纳,无需负担手续费,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