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了彩礼后又未结成婚,能否要回女方家收取的彩礼?近日,綦江法院审结何先生与李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李某返还某彩礼5500元。
2014年2月9日,何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约定于2014年6月左右举行婚礼,李女士父亲李某收了男方礼金6600元。2014年11月,准岳父李某提出男方要给彩礼28000元,才能与其女举行婚礼。2015年2月,因男方无法给付彩礼,双方发生纠纷,此后无联系往来。
由于所给彩礼未能达到准岳父的要求,何先生与李女士举行婚礼的事情也就泡了汤。此后二人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居住生活。李女士还于2016年正月与他人举行了婚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先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按当地风俗向女方父亲李某支付了彩礼6600元,后双方因彩礼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婚约未履行。何先生与李女士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无结婚的可能。因此李某应当向何先生返还彩礼。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向何先生返还彩礼55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