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不料撞死人后才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竟是需要需要上牌照的电动摩托车,该事故不但导致王女士损失近80万元,还给王女士带来牢狱之灾,出狱后,王女士将生产商和销售者都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其于2008年12月3日在李先生经营的电动车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一部。经销商特别说明是符合国家要求可以上牌照并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李先生开具了盖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经查该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使用的是北京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后某商贸中心补开了购买证明。2014年10月19日,王女士驾驶着购买的电动车在某路的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南向西骑自行车的华某(化名)相撞,造成华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经交通部门认定王女士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1年3个月,以及被判赔偿华某亲属各项损失近80万元。
王女士认为,其之所以遭受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并支付赔偿金是因为购买了该电动车,其买的是电动自行车,而商家卖给自己的却是需要上牌照的电动摩托车,是商家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将李先生、某商贸中心和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