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拆电梯读卡器 法院判可拆但须复位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后,物业公司要求拆除电梯读卡器,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期间未依约履行义务,拒绝公司拆除。近日,忠县法院对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物业公司拆除安装在小区电梯上的刷卡器10套,拆除时应当通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派员在场,拆除后应当对所有电梯复位。

2009年3月,原告物业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忠县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从2009年12月31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为止。之后,原告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5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之后,因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物业公司退出宏盛花园小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5月,经忠县房产管理所、忠县忠州街道办事处、忠县忠州街道红星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场组织调解,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宏盛花园小区物业交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合同甲方)与业主委员会(合同乙方)的正式移交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物业公司应就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物品物资等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现状移交。协议第五条载明:对甲方前期增设的相关用于日常管理工作不可转移的,小区消防通道警示牌、物业用房天然气由甲方自行拆除、移除。电梯刷卡器由甲方拆除,拆除后应复位,保障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拆除过程邀请乙方人员参加。协议还就移交的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被告进行了移交。2015年5月31日,物业公司退出了小区。2015年8月,物业公司以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其拆除电梯刷卡器为由,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忠县宏盛花园小区物业交接协议》约定,小区内的电梯刷卡器由物业公司负责拆除,拆除后应复位,保证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拆除过程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履行协议。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装刷卡器时,在每部电梯的控制板上开了三个小孔,现已拆除部分刷卡器,但却未恢复原状,并且其在安装时也未通知业委会和业主。此外,物业公司至今未移交小区的各项资料;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也未依约履行义务,导致小区内电梯损坏严重,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协议约定电梯刷卡器由原告拆除,故原告依约可以进行拆除,并邀请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场参加,且被告对原告拆除电梯刷卡器的行为不得进行阻止。原告拆除电梯刷卡器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复位,必须保障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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