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货款开车堵路造成损失仍需赔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2-16 18:15:20  评论(/)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为索要货款而开车将工地路口堵住,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案件。

2015年7月26日上午10点邹某为了索要货款,将某建材公司的一辆银*皮卡车开到了正在施工的某综合楼工程的工地路口堵住,导致工地车辆无法正常进出,12时03分工程负责人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民警协调邹某于下午13时左右将车辆挪走,同日下午14时19分,工程负责人再次报案,民警再次协调后邹某于下午17时左右将车辆挪走。该工程系粟某、许某于2014年7月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漆某,2015年6月双方解除了合同,后粟某、许某又将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阮某,并约定阮某接受工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粟某、许某负责。该综合楼工程曾使用了某建材公司提供的混泥土材料,但未结清货款。粟某、许芬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与邹某连带赔偿邹某堵路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因催收货款,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将车辆停在综合楼工地路口堵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粟某、许芬主张邹某的堵路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判决驳回粟某、许某的诉讼请求。

粟某、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认可邹某系其公司的销售员,事发当天邹某也是开着公司的车去索要货款,依据社会普通经验,邹某的行为在外观上足以让人认为其是代表公司去索要货款,应属职务行为。邹某虽然在催收货款时,采取了不理智的行为,将车辆停在综合楼工地路口,其行为反映了某建材公司在内部上对员工的管理不当问题,但在外在形式上不影响社会公众对其行为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的判断,某建材公司应对邹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粟某、许某提交的发票、报损确认书等证据可证实因邹某堵路造成二人混泥土凝固损失的事实,故对二人主张的混泥土凝固损失46120元予以支持。其他损失无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改判某建材公司赔偿粟某、许某混泥土凝固损失46120元。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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