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近日,南岸法院对某物管公司怠于协助执行的行为处以了罚款措施。
南岸法院在执行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需依法对被执行人翁某所有的一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申请人抵押债权。法院执行员与法警于2016年11月30日至待评估房产小区进行评估勘察工作,执行员向该小区物管公司多次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以及执行法律文书原件,并复印生效法律文书给物管公司存档,但物管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评估工作未能完成。2016年12月14日上午,执行人员和法警再次到该小区进行勘察,在多次出示执行公务证并出示、宣读拍卖公告、搜查令后,物管公司仍怠于协助,拖延时间长达40分钟,并拒绝法院警车进入小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上过程由法警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证据确凿。2016年12月14日下午,因该物管公司怠于协助法院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该物管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将《罚款决定书》送达了该物管公司。
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物管公司高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南岸法院进行沟通,并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由该公司副总带领相关人员到法院登门致歉,出具致歉函。物管公司内部对妨碍执行的员工、保安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罚款、降职的处分,并对公司工作流程进行了整改优化,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的“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营造一个好的执行环境。协助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有效的为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对于类似上述阻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坚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确保执行工作有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