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三中院审理了这样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夫妻双方因故离婚,女方在离婚诉讼中经竞价取得了夫妻共有的小轿车所有权,岂料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后,男方竟在前妻服刑期间将小轿车一卖了之。女方遂将前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孙柱起诉要求与妻子代翠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代翠经过竞价对双方共同所有、登记在孙柱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取得了所有权,金额为8万元,离婚诉讼判决代翠取得小轿车所有权并支付一半的价款4万元给孙柱。其后,代翠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8月29日,孙柱将小轿车出卖,获得车价款8万。2014年12月27日,代翠因监视居住而释放。代翠获释后,要求孙柱将所卖小轿车价款的一半4万元归还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代翠已在离婚诉讼中通过竞价确认小轿车为8万元,离婚诉讼中孙柱已明确知晓小轿车归代翠所有,但孙柱没有将该车辆交付代翠或其亲友,亦或是交由法院提存,孙柱将车辆擅自出卖明显侵害了代翠的权利,因此孙柱应赔偿代翠财产损失4万元。
孙柱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买车价款为3万元,法院判决赔偿也只能够以自己实际买车价款为准。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代翠与孙柱在离婚诉讼中已经通过竞价确认案涉车辆价值为8元,故代翠的车辆损失应当按该价格认定,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代翠本应向孙柱支付案涉轿车竞价款4元,一审鉴于双方有4万元的互负债务,将互负债务相抵销后,判决孙柱赔偿代翠车辆损失4万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