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财产线索,办案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到银行偿还欠款。
案件的执行标的是偿还银行借款,被执行人汪某是主债务人,被执行人罗某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汪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罗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彭水支行有工资收入,执行人员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第二天被执行人罗某主动至法院,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承认兑现全部案款,然后自己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汪某行使追偿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全部实现,彻底解决案件纠纷。
执行过程中,彭水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尽力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