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起火房东房客互赔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2:00:00  评论(/)

王某是重庆市渝北区高鸿苑小区的业主,2015年8月21日,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包某。2016年2月7日21时50分许,案涉房屋发生火灾。起火点为住宅客厅装饰台处,火灾烧毁客厅及厨房,过火面积26平方米。

王某认为,包某长时间离家,没有对电器进行断电,且包某在承租期间自行添置了一些家用电器,还购买了属于三无产品的落地灯,房屋起火应归结于包某对房屋的不合理使用行为。为此,王某将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包某赔偿火灾损失8万余元。

包某提起反诉并辩称,自己离家时没有将电器断电符合常理,火灾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房屋的电气线路由王某安装,但其并未尽到定期检修的义务,王某应赔偿自己因火灾造成的厨具、饰品、衣物等各项财产损失2.7万元。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包某损失1万余元,包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损失4.8万余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涉案房屋起火原因为客厅装饰台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但从本案的证据中无法看出电气线路故障是何种电器何种故障,无法区分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了火灾。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都有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结合双方在义务范围内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另外,由于案涉房屋在承租人包某的实际掌控下,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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