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赡养再婚老人 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1:00:00  评论(/)

现年64岁的刘某秀在丈夫病故后于2014年与他人再婚,婚后其与前夫所生的两名子女,以母亲已再婚、与父亲已非夫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刘某秀。2016年10月20日刘某秀向合川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朱某平、儿子朱某国履行赡养义务。

合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朱某平、朱某国从2016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刘某秀赡养费250元。2017年2月6日,刘某秀以其两名子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迅速启动对两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平的银行账户有存款7万余元,被执行人朱某国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万余元,均远远大于执行案款1000元。倘若直接从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划扣执行案款,该案很快就能执结,但承办法官马耀明没有这样做。马法官认为,从根源上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思想,是解决此起赡养费案件的关键。

2017年3月15日,马耀明法官、陈雷法官一行人去至合川区双槐镇两名被执行人家中,给两被执行人做思想沟通工作。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倾听、了解把握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后,对症释法明理,告知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承担失信惩戒、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朱某平、朱某国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会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让母亲安度晚年,并当场分别给付了1000元赡养费。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以案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追索赡养费案件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生活,因给付赡养费并非一次*完成,一般是按月支付。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如果不能从根源上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思想,可能被执行人在今后履行过程中仍然不主动履行,申请人不得不一次次地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不一次次的启动执行。

本案中,法院在查询到朱某平、朱某国的账户财产后,本可以划扣了事,但执行法官为了老年人今后的赡养费每月及时兑现,主动去至被执行人家中,对其积极劝导,释法明理,使其从心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在今后主动履行,对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使其安享晚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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