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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京实施小轿车摇号政策以来,指标中签率持续走低,在巨大的小客车刚*需求和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名购车成为广大购车人解决购车难的“利器”。然而此种方式看似能规避调控政策,实则风险巨大,得不偿失。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借名购车所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大华诉称,其和张小华是兄弟关系,2013年张小华借用张大华的指标出资购买了一辆机动车,由张小华使用,但张小华至今没有取得购车资格,无法完成过户,故为避免张小华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要求确认涉案机动车归张大华所有,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
张小华辩称,不同意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张小华出资购买了涉案机动车,车辆应归张小华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本案所涉车辆虽登记在张大华名下,但实际是由张小华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故对张大华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张小华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大华,故对张大华要求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对于涉案车辆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处理。最后判决驳回了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